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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知识名词解释之五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网址:http://www.bjlszhfc.com/   时间:2015-03-18 0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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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问:所有权证   答: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利的证书。   122问:共有权证   答: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每个共有权人各持一份的权利证书。是《房屋所有权证》的附件,用以证明共有房屋的归属。   123问:他项权证   答: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124问:宅基地证   答: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125问:房屋部分产权   答: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注记:“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鬃元,售房单位:鬃鬃,产权比例为:鬃(个人),鬃(单位)。”   126问:强制拆迁   答: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127问:拆迁   答:把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将原土地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迁到其他地方安置,并拆除清理原有建筑或其他防碍项目实施的地上物,为新的建设项目施工创造条件。   128问:拆迁人   答: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自行或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129问:被拆迁人   答: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130问:房屋拆迁补偿   答: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131问:货币补偿基准价   答: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   132问:房产折旧   答:指房产在使用时间内损耗的价值,称房产折旧。计算时通常采用直减法(使用年限法,定额折旧法),将房产应提取的数额,按使用年限分配。其公式如下:房产每年折旧额=[房产原值(计价时的净值)?残余价值+清理费用]/房产预计使用年限(尚能使用年限)   133问:房屋耐用年限   答:通常指房屋能按其设计功能正常使用的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134问:房屋修缮   答: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以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   135问:保修期   答:是指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137问:共用设施设备   答: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138问:商品房维修基金   答: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39问:公共维修基金额   答: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总额。   141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答:(简称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简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142问:居住空间   答: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143问:卧室   答: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144问:起居室(厅)   答: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145问:厨房   答: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146问:卫生间   答: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147问:使用面积   答: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148问:套型   答: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149问:层高   答: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在1987年发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层高采用的参数为:2.6米、2.7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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