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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六大焦点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六大焦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8月13日起生效实施,重点对离婚时婚前贷款和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的分割,亲子关系的确认和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了解释。 焦点一: 关于婚姻登记程序问题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该条进一步明确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并对法院处理具有登记程序瑕疵的案件作出具体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具有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婚姻关系无效。此处的瑕疵主要包括了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当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者是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超越自身的权限进行登记和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情形。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情况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和未达法定年龄结婚的。该条款的出台对婚姻无效的情形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为法院处理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瑕疵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提供了法律支持。当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仍然有义务查明案件中是否具有婚姻法第十条中涉及婚姻无效的情形,如果存在无效情形的,则可进行判决婚姻关系无效,如果仅仅只有婚姻登记瑕疵的,则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应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焦点二: 亲子关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