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刘松鸿
  • 手机:13611300036
  • 邮箱:13611300036@163.com
  • 证号:11101200310744149
  • 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房产转让> 农村房屋买卖

农村房屋买卖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网址:http://www.bjlszhfc.com/   时间:2015-04-08 09:04:20

分享到:0

      农村的房屋可否买卖,手续如何,城市居民是否可以购买,这是困扰很多人的问题。   一,对转让人和所转让房屋的要求。   所转让房屋应当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另外,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所转让房屋还应当已经办理了房地产证。   二,对受让人的要求。   受让人应当是有权在所购房屋所在地拥有房产的人,也就是说,即使不购买房产,受让人应当是有权在此地建造房产的人,因此,受让人应当满足建房条件。    一般来说,条件是:1,受让人应当与所购房产的转让人处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应当无权在农村购房)。上海市规定,只要受让人为欲购房屋同一乡(镇)的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经营者;2,受让人应当没有其它房产;3,欲购房产的面积应当符合当地的规定。   三,房产的转让,应当经过政府批准。欲转让房产,应当提出申请,政府应对房产转让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进行审查,房产转让合同经过批准才能生效。

   

电话联系

  • 136113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