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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公证费用】100万房子给儿子先缴2万公证费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网址:http://www.bjlszhfc.com/   时间:2014-12-24 1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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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继承公证费用】100万房子给儿子先缴2万公证费

    父母想将房子传给下一代,如果不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昨日,记者从江苏省司法厅获悉,省司法厅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联合下发文,对房屋登记时必须提供公证证明的强制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今后,所有涉及房屋继承、遗赠等所有权转移行为都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否则,在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将遭遇麻烦。

    江苏省司法厅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房屋登记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的通知》中规定,以下五种情形,房屋登记机构应要求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供有关公证证明:1、因房屋继承、遗赠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2、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权利取得方主体涉及国外或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有关法律行为、事实的公证书;3、申请人提交有关合同、协议申请房屋登记的,如该合同、协议各方当事人约定须经公证方可生效的,应提交有关公证书;4、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各类登记中涉及权利处分或限制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委托公证书,明确委托权限、期限,授权代收房款的需特别载明;5、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确有需要由申请人提交有关公证文书的其他情形。

    这份《通知》还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用以直接证明或补充证明的公证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予以采证;对申请人无法提供申请登记所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但能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影印件与上述原件相符的公证文书的,也应认定其证明效力;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是国外或港、澳、台有关机构出具的,应要求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核对手续后,再予以采证。申请房屋登记事项涉及房产赠与、分割、入股等法律事实,委托事项涉及买卖、抵押房地产,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均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监护人资格非法院指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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