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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房主”与房地产公司对簿公堂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网址:http://www.bjlszhfc.com/   时间:2015-04-15 0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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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新天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建设前期就房屋拆迁安置内容与被拆迁户签署协议,在支付了搬迁奖励、过渡费等费用后,房屋的真正主人出现,围绕房屋的拆迁问题,不得不与“真房主”多次对簿公堂。

  2011年,兰州新天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在龚家湾建设保障性住房小区。根据前期摸底,在拆迁范围内,位于龚家湾313号-315号家属院后排第五套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房主登记为蔡某。

  2011年6月14日,房地产公司与蔡某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蔡某将在该小区建成后,获得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与此同时,蔡某拿到了搬迁奖励、过渡补助费等费用。

  就在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时,一位姓刘的男子来到房地产公司,声称自己才是涉案房屋的真正主人,与蔡某签署的拆迁安置协议根本不能算数。

  刘某与蔡某早年均为兰州糖酒供应站的职工。1988年,单位向职工分房时,刘某提出申请,糖酒供应站将本案涉案房屋分给其居住使用,但没办理登记等书面手续。1996年,刘某搬到其他地方居住,同事蔡某托人从中协调,从刘某手中借来此套房屋居住。所以,当房地产公司进行拆迁摸底时,蔡某因居住在此,便被认定为房屋所有人,并与之签署了相应的拆迁安置协议。

  2011年8月,刘某将蔡某和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他当庭提交的证明显示,糖酒公司确于1998年将涉案房屋分配给刘某,蔡某从未分得房屋。凭此证明,法院判定刘某是该房屋的唯一权利人,宣布蔡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手拿判决结果,刘某要求房地产公司解决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再次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此前判决结果,已经确认了刘某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房地产公司应对其进行补偿。对此,法院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刘某共计19052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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