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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八公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网址:http://www.bjlszhfc.com/   时间:2014-02-05 0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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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区土地部门为保证我区经济发展,积极主动地为招商引资提供良好的用地环境。

  第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存量土地),可按评估地价的40%交纳出让金。区土地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出具报告,请市政府返还交纳出让金的50%。

  第三条 八公山风景区旅游项目用地,可由区政府、妙山林场与投资者协商,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价入股或租赁给用地者使用。

  第四条 买断或租赁八公山区属各类企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按最低标准收取变更费。改变原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或开发省以上新产品项目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第六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在使用年限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它合法用途。

  第七条 凡投资旅游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优质高效农业、新产品开发及技改项目的,其所得税从获利年起,前5年由区财政全额奖励其留区部分所得税,后5年减半奖励。

  第八条 兴办三资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属生产性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所得税留区部分由区财政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非生产性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享受其所缴增值税留区部分的财政全额奖励;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由区财政奖励其当年留区部分所得税的50%。

  第九条 缴纳增值税额首次达100万元以上者或缴纳营业税首次达到50万元以上者,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其缴纳总额中留区部分的15%;超过500万元者予以重奖。

  第十条 投资旅游项目超过200万元以上者,两年内留区部分的各种税收,由区财政全额奖励。

  第十一条 凡为我区引进资金、介绍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于资金到位或项目实施后由受益单位按中介协议,给予中介费或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引进资金、项目或补偿贸易项目,可按实际引资额或补偿额的2%支付。

  第十三条 介绍金融机构贷款,按实际到位资金的最高1%支付。为项目单位争取到国家、省、市无偿划拨资金的,按金额大小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以固定资产投入的,按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1%支付;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开发单位受益部分的0.5%支付。

  第十五条 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合同规定作价金额的0.5%支付。

  第十六条 属市、区引进共建项目,按市和区受益比例,奖金由市和区财政共同分担,其标准按《淮南市引荐投资项目奖励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由区计经委、工商、税务、土地、城建、计生、劳动、卫生等部门组成合署办公机构,提供一条龙服务。凡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具备的申请,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统一挂牌征收,并一律按最低限额收取,对确有困难者可采取减收或缓收的办法。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报销费用、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征订报刊、参加考评等收费设项。区政府设立举报电话,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区政府将强化对重点投资项目的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和解决投资者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对投资者和引进的人才,可采取不迁户口、保留身份、来去自由的政策,其子女入学、就业、医疗、保险、住房等由区政府帮助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投资风景区建设项目,其规划设计费用、供电供水增容费用由区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人身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来我区投资兴业者,同时享受国家、省、市招商引资的所有优惠政策。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以项目定政策的办法,由投资者与我区共同协商制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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