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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湘乡国土局原局长过年竟收8万“人情”受审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网址:http://www.bjlszhfc.com/   时间:2014-06-08 1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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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报道

    人情还是受贿?

  前日上午,(湖南)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陈光荣受贿案在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开庭。检方指控,在他任国土局局长7年多的时间里,涉嫌受贿50余万元,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包、土地出让、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事安排、房屋租金减免、资金拨付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

  逢年过节成进钱好时机

  陈光荣今年54岁,湘乡市人,大专文化,案发前担任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兼局长。据指控,从2003年至2010年年初,陈光荣在担任湘乡市民政局局长、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兼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单独非法收受27人或单位财物49.4万元,伙同其情妇彭国英(另案处理)非法收受3人财物5.1万元。

  办案人员发现,在陈光荣受贿长达7年多的时间里,超过70%的送礼人都选择在逢年过节时送礼。行贿人有机关干部、单位下属,也有个体老板、企业老总乃至中学校长。湘乡市财政局一位姓杨的股长,就于2007年春节前到2010年正月期间,先后5次送给陈光荣现金8万元。这8万元,究竟是人情往来还是行贿受贿,控辩双方为此展开了激烈辩论。

  是“节礼”还是受贿?

  在陈光荣的辩护律师看来,杨姓股长与陈光荣的儿子和陈光荣的情人彭国英都熟识,陈光荣的儿子找对象还是杨股长夫妇做的介绍,双方礼尚往来早已有之。他认为,前三次各送了2万元确为感谢陈光荣在项目上的关照,而后两次各送1万元则为过年的“一点意思”,“这两笔钱陈光荣理解为私人交往或职务之外的感谢,符合情理,主观上不具有受贿的故意,不应认定为受贿”。

  对此,公诉人员指出:“少则数千,多则一两万,这样的礼尚往来已超出一般人经济所能承受。”此外,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请托事项,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默示的;只要官员的不法、逾规所为能断定与默示的请托事项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即可认定收受“节礼”属于受贿。

  建议判处“10年以上”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陈光荣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54.5万元,案发后,陈光荣退回了全部赃款。对于收钱的具体数额,陈光荣没有异议,但表示:“有些受贿定性不准。”陈光荣的辩护人认为,陈光荣收受单笔金额在5千元以上,结合具体情节,应认定受贿金额为29.5万元,其余25万元为非法所得的违纪。另外,陈光荣在湘潭市纪委对其宣布“双规”决定前,主动交待了全部涉案情况,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之前,公诉机关结合陈光荣的犯罪事实等因素,提出了“10年以上”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陈光荣对自己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表示忏悔。他恳请法院对自己减轻处罚,希望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庭审从上午9时持续到11时30分,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后续报道

  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陈光荣受贿案开审

  ■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陈光荣受贿案开审,检方指控其涉嫌受贿50余万元

  ■法庭辩论焦点:人情往来还是行贿受贿?优价购房是不当得利还是受贿?

    土地在农民的手里耕耘,收获的是金灿灿的稻谷和绿油油的蔬菜,但是,土地的使用支配权如果落在贪官的手里,就会变成他的“摇钱树”。

  10月26日上午,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陈光荣受贿案在岳塘区人民法院开庭。检方指控,在他任国土局局长七年多的时间里,涉嫌受贿50余万元,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包、土地出让、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事安排、房屋租金减免、资金拨付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庭上的陈光荣低着头,昔日意气风发的他,显出一副老态。陈光荣今年54岁,湘乡市人,大专文化,案发前担任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副处级干部,湘潭市人大代表。

  根据指控,从2003年到2010年年初,陈光荣在担任湘乡市民政局局长、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兼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单独非法收受27人(或单位)财物49.4万元、伙同其情妇彭国英(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三人财物5.1万元。

  激辩之一:人情往来还是行贿受贿

  春节前后和端午、中秋传统佳节,也是官场上和生意场上联络感情、谋求升迁的绝好机会。湘乡市财政局一位姓杨的股长,就于2007年春节前到2010年正月期间,先后五次送给陈光荣现金八万元。这八万元,究竟是人情往来还是行贿受贿,控辩双方为此展开激烈辩论。

  在陈光荣的辩护律师看来,杨姓股长与陈光荣的儿子和陈光荣的情人彭国英都熟识,陈光荣的儿子找对象还是杨股长夫妇做的介绍,双方礼尚往来早已有之。他认为,前三次各送了两万元确为感谢陈光荣在项目上的关照,而后两次各送一万元则为过年的“一点意思”。

  对此,公诉人员指出,“少则数千,多则一两万,这样的礼尚往来已超出一般人经济所能承受。”此外,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请托事项,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默示的;只要官员的不法、逾规所为能断定与默示的请托事项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即可认定收受“节礼”属于受贿,它比赤裸裸的贿赂隐蔽性更强,危害也更大。

  激辩之二:优价购房是不当得利还是受贿

  起诉书显示,2004年7月,陈光荣为儿子结婚,在湘乡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楼盘购房,找到该公司经理彭某要求优惠。2006年7月结算交房时,该公司对以陈光荣儿子名字登记的房子给予普遍优惠外,再特殊优惠1.5万元。2006年12月,陈光荣再次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了该楼盘的一个门面,再获特殊优惠1.6万元。

  辩护律师认为,购门面和住宅共优惠3.1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最多是不当得利。他的依据是,该公司系湘乡市房产局的二级机构,而陈光荣的妻子就是房产局的职工,单位子弟享受一定的优惠应属正常;其次,该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经理能个人决定优惠,说明价格应在设定优惠范围之内,总价为44.7248万元的门面优惠1.6万元,仅下浮3%,根本不能反映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性质。

  围绕这笔款项,控辩双方又展开了一场激辩。公诉人员指出,湘乡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之所以给予陈光荣家购房一再优惠,主要是为了在房地产开发办理用地、土地出让、办证等方面的手续中得到陈光荣的关照,交易双方的目的指向明确。

  律师作轻罪辩护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陈光荣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54.5万元,多用于自己日常开销或存入个人存折。案发后,陈光荣在接受湘潭市纪委调查期间,退回了全部赃款。

  陈光荣的辩护人也认为,陈光荣收受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结合具体情节,应认定受贿金额为29.5万元,其余25万元为非法所得的违纪。另外,陈光荣在湘潭市纪委对其宣布“两规”决定前,主动交待了全部涉案情况,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之前,公诉机关结合陈光荣的犯罪事实等因素,随后提出了“10年以上”的量刑建议。

  整个庭审过程,陈光荣面带悔恨,他对自己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表示忏悔。审判结束时,陈光荣提出了一个“小要求”,他恳请法院对自己减轻处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国土官员现状

  国土涉案官员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检报告显示,去年11月至今年8月,我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监察中不作为、乱作为等渎职犯罪案件590件78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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