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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申请保障房行政处罚首次公开听证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网址:http://www.bjlszhfc.com/   时间:2014-02-05 01: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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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针对2010年保障性住房申请过程中违法案件的查处举行了两场行政处罚听证会。该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表示,这是国内针对保障性住房申请违法行为查处首次举行的听证会。

  3名涉嫌作假申请人申请听证

  据悉,自2010年我市开展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工作以来,市住建局先后两次、共向45名涉嫌隐瞒住房或财产情况的申请人下发了《行政处罚预告知书》,到目前,该局共收到3名申请人的听证申请。原计划昨日共安排三场听证会,上午要举办一场,但由于当事人电话告知不参加听证会,并表示放弃本次听证申请,致使该场听证会临时取消。

  记者现场了解到,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因涉嫌隐瞒拥有自有形式住房而收到住建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预告知书》,被处以驳回申请资格,处5000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的处罚。两名当事人均对此有异议,根据有关规定向市住建局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会由市住房和建设局三名听证员主持,案件调查人员、两名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听证会。听证组听取了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的陈述,也听取了当事人的质证和申辩意见,双方还进行了辩论,申请人是否拥有自有形式住房成为听证会上双方辩论焦点。

  【处罚理由】

  申请人拥有450平方米房产

  昨天下午举行的第一场听证会的申请听证人为李某文。听证会一开始,首先由调查人员陈述李某文的违法事实和处罚的法律依据。

  2010年2月5日,李某文家庭向南山区桃源街道办事处提交了保障性住房申请。调查人员提出,经核实,李某文曾于2009年11月30日填报了《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表》,表中当事人信息栏显示:“李某文拥有建筑面积450平方米,所占份额100%的建筑物”,建筑物信息栏显示:“建筑物位置为龙岗区南湾街道南新社区南和新村七巷九号”。

  调查人员认为,李某文家庭在申请购买第二批保障性住房时,隐瞒了上述情况。李某文家庭在第二批保障性住房终审阶段资产申报表上申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不拥有任何自由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时间为2010年9月30日。

  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09年12月31日刊登的《关于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的通告》第三项第四点的规定:“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以及南山区建设局于2010年10月20日刊登的《关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复审合格)信息公示及提交终审资产证明材料的通告》的有关规定,李某文家庭的住房情况不符合上述两次通告的要求。

  调查人员表示,李某文隐瞒住房情况的行为违反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作出上述处罚。

  【申请人申辩】

  岳父是该住房实际收益人

  针对调查人员的陈述,李某文提出反驳意见说,该房屋所在宅基地拥有人为刘志清,有绿本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实际收益人为自己的岳父张海栋。1999年6月,张海栋经协议从刘志清私下花30余万元转让购得该房。因为当时张海栋工作生活都在内地,对办理房屋相关手续及日常管理均不便,所以就由申请人代替其签订《住宅转让合同书》,并进行日常房屋管理。虽然双方签订了《住宅转让合同书》,但因为有关法律规定,绿本房屋所有权证房不许进行买卖,不能过户。所以该宅基地及房屋产权仍属刘志清所有,并非他本人拥有。

  李某文的代理人则提出,虽然李某文在《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表》中当事人一栏写下自己的名字,但这是因为他对法律不知晓所造成的错误,工作人员未尽审查义务,也有工作疏忽。因为绿本房屋所有权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本不应填报《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表》。同时,即便在上述申报表签了名字,也只是违法建筑登记,并非产权确认。所以这一事实并不能作为证明李某人拥有该房屋的依据。

  【听证员】

  有助于查清事实作出正确处罚

  接下来第二场听证会的申请人是吴某珍,情况类似。两场听证会均未当场作出结论。

  听证会首席听证员、市住房和建设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召开听证会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有助于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随后,听证组将根据听证情况尽快提交听证报告,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记者提出: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定,对申请人违法行为最高处罚是“驳回申请资格,处5000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的处罚”是否过轻?该负责人回应说,对申请人违法行为只能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罚。这一处罚对低收入者来说不能说轻,但对拥有巨额财产的人来说,这个处罚确实过轻。目前他们正研究对这一条文进行调整,当然,调整必须经过立法程序来进行。

  300名申请人涉嫌作假

  市住房和建设局有关人士昨日透露,我市第三批保障房申请违法案件处罚程序即将启动,此次终审查出涉嫌隐瞒住房或财产情况的申请人多达300名,近日该局将对上述涉嫌作假的申请人下发《行政处罚预告知书》,并通过媒体公布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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