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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纠纷解决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网址:http://www.bjlszhfc.com/   时间:2016-10-08 09: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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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1979年中国对外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我国外资立法已逐步完善,但投资纠纷是逐年增多。投资者在发生纠纷时,如何妥善解决呢?

  总的来说,外商投资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者各方的权益之争。一开始,为了创业,各方之间能团结一致创造效益。但随着业务的发展,各方在企业发展的规划,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控制权方面的分歧越来越大。

  2、股本投资价值纠纷。通常,除现金投入外,外商多以知识产权、机械设备入股,中方多以土地、房产入股。但如何合理作价,则往往各方看法不一。笔者就曾多次处理过外商以落后的技术、过期的设备充抵投资股份而引发纠纷的案例。

  3、股权转让纠纷。企业经营中经常出现一方希望转让其股权而未得到另一方同意而出现争执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4、技术转让纠纷。多数中方合作者希望得到外方先进的技术。但不少外方公司在此方面表现不太积极,更有甚者,中方公司在得到技术以后另开新的公司,因此而产生的纠纷非常多。

  5、担保纠纷。合资公司一方利用优势,在未经另一方同意情况下,擅自对外担保,导致公司对外产生债务。这类纠纷现在也是越来越多。

  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合资中产生了上述纠纷之后,如何有效解决问题呢?

  毋庸置疑,从1979年的合资企业法到1999年实施的新合同法,都无一例外的规定合资合同,合作合同,合作开发勘探合同均应运用中国法。在这方面,外商并没有选择权。但这并不表明该类纠纷只能在中国解决。

  首先,协商是解决外资合作双方争议的最佳途径,既能够有效解决问题,也不伤和气,适当情况下,要求地方政府的调停也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提交仲裁,这也许是解决各方之间矛盾的最佳选择之一。多数外商喜欢在合资合作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仲裁机构既可以选择国内也可以选择国外地著名的商事仲裁机构。但在选择时,按中国法律的要求,应注意写明仲裁机构的全称。非常设仲裁机构一般最好不要选择。另一方面将仲裁地点及仲裁的法律效力写明。由于我国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对于成员国的商务仲裁裁决一般是承认与执行的。

  法院诉讼解决。如果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事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则去法院诉讼解决是最终的解决途径。尽管中国法律允许各方选择外国法院打官司,但在实践中往往行不通。因为在即使有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外国法院的判决也很难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近年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涉外诉讼的特点,已确定只有各省会的中级法院及沿海发达地区的中级法院及地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故审判质量已有较大提高。外国投资者对此完全不必有其他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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